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2號聲請人三玖裝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9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9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97年度除字第2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國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6年11月30日│50,000元│00000000│││││香山分行│││││├──┼───────┼────────┼──────┼──────────┼───────────┼────┤│002│ 劉耀輝 │新竹市農會│96年11月30日│5,900元│FA0000000││├──┼───────┼────────┼──────┼──────────┼───────────┼────┤│003│陳國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6年11月30日│105,000元│00000000│││││香山分行│││││├──┼───────┼────────┼──────┼──────────┼───────────┼────┤│004│耕富企業有限公│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6年12月8日│4,000元│000000000││││司陳銘府│作社市中分社│││││├──┼───────┼────────┼──────┼──────────┼───────────┼────┤│005│ 林雅惠 │新竹市第一信用合│96年11月30日│16,000元│VA0000000│││││作社南香山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