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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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榮賢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863、15930號、111年度偵字第305、1328、7669、916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並未到庭,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莊珮君
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