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5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睫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6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4年6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逕行辯論終結。惟被告於庭後具狀陳報,因騎車跌到,致頭外傷腦震盪、嘔吐,始未能於審理期日到庭,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是被告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保障其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7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青怡

法官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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