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家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上字第22號

上訴人甲○○

被上訴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被上訴人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籍人民,此有戶籍謄本、結婚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26頁)。兩造並無共同之本國法,惟兩造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在越南結婚後,被上訴人於112年11月3日入境我國,迄今均居住於我國,本件離婚事件之準據法自應適用我國法律,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兩造於112年3月20日在越南結婚,112年10月13日在臺灣登記結婚,被上訴人於112年11月3日入境,與上訴人同住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系爭住所)。被上訴人於113年5月4日上午不告而別,逕自離開系爭住所,當日僅以電話向上訴人告知其在北部工作,工作內容及地點未讓上訴人知悉。兩造自113年5月4日分居迄今,且被上訴人於113年11月18日、19日以語音留言向上訴人表明願意負擔上訴人之生活費,希冀上訴人同意於4年後待其取得臺灣身分證始辦理離婚等語(如附表所示),足認被上訴人未有與上訴人共同生活維繫婚姻之意願,兩造間婚姻發生嚴重破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規定擇一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離婚。

二、被上訴人抗辯:

  被上訴人來臺灣後與上訴人共同居住於系爭住所,並一起做越南米食的生意,被上訴人凌晨2點就要起來準備,一直做到早上10點才能休息;但上訴人愛喝酒,一邊喝酒一邊看A片,隨時想要和被上訴人行房;被上訴人跟上訴人講很多次,夫妻要好好工作賺錢,上訴人聽不進去,一直想要行房,被上訴人受不了,才離開○○去○○親戚家幫忙做事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㈠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同法條第2項所明定。準此,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屬有責配偶,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並不以雙方之有責程度輕重比較為要件。是法院對於「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之離婚請求,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之判斷,應依客觀事實,視該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定。倘雙方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及一方已無維持婚姻之意願,且無法期待日後再重新經營共同生活,即屬該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5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12年3月20日在越南結婚,112年10月13日在臺灣登記結婚,被上訴人於112年11月3日入境後與上訴人同住於系爭住所等情,並提出結婚證書及戶籍謄本為證(見原審卷第15至21、26頁),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原審卷第39頁),堪信為真。

 ㈢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被告是何時開始沒有住○○○區○○里○○路○段000號,離開家二人分居?)113年5月26日早上我離開家,我有跟原告說我要去打工,我打工賺的錢會分給原告一半,原告不同意我離開家,但我還是決定要離開家去台北打工。(你離開家後有無再回台中?)我有打電話給原告說我中秋節要回台中家,原告說不要,之後我就沒有回來台中了。(之後何時有回來台中?)上個月有回來台中。(上個月有無回到家裡客廳去住?)有,回到家裡客廳住,但房間我進不去,原告就離開家,住一個晚上我隔天就走了」等語(見原審卷第39頁)。由上可知,被上訴人自113年5月間離家前往北部工作生活並未取得上訴人同意,經過半年才於113年11月間返回系爭住所,惟上訴人已避不見面。

 ㈣次查,被上訴人於113年11月18日返家後無法會晤上訴人,遂以語音留言向上訴人表示願意負擔上訴人之生活費,希冀上訴人同意待其取得身分證之後再辦理離婚等語(語音內容如附表所示),此有本院當庭勘驗上訴人手機語音留言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56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7頁)。之後被上訴人再於113年12月9日、113年12月13日、113年12月16日、114年1月2日、114年1月19日、114年3月10日以Messenge通訊軟體與上訴人通話或留言,此有本院當庭勘驗上訴人手機語音留言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頁),被上訴人亦自陳113年5月間離家後與上訴人之聯繫次數及方式僅為上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由上可知,被上訴人自113年5月間逕自離開系爭住所後,僅於113年11月18日返家一次,因上訴人不願與被上訴人見面,被上訴人遂以語音留言方式表達同意離婚之條件;被上訴人於113年12月9日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出庭後,於當日、113年12月13日、113年12月16日、114年1月2日、114年1月19日、114年3月10日再以Messenge通訊軟體與上訴人通話或留言,除此之外,長達一年期間兩造並無往來互動,足認兩造婚姻關係徒具形式外觀,欠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之實質內涵。

 ㈤再查,兩造共同生活之系爭住所位於臺中市○○區,亦爲經濟商業活動繁榮之區域,被上訴人若欲經營越南米食生意賺錢並非難事,被上訴人卻捨近求遠至○○地區工作;且被上訴人於原審自陳:「(你在台北住在哪裡有無告知原告?)我跟叫我姑姑的親戚打工,我怕原告喝酒會來找我亂,我怕親戚會不給我住」等語(見原審卷42頁)。觀諸上情,被上訴人以至北部工作賺錢為由,不顧上訴人反對逕自離家在先,又以怕上訴人北上騷擾為由,不願告知上訴人其工作生活地點在後,難免會讓上訴人質疑其來臺目的僅爲工作賺錢,非與上訴人常相為伴共組家庭,而致生婚姻之破綻。

 ㈥上訴人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後,被上訴人僅於113年11月18日返家一次,之後與上訴人以語音留言或通話不到十次,甚至以提供生活費作為延期離婚助其取得身分證之條件,益見兩造無積極維繫婚姻之意願。被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表示願返回系爭住所繼續維持婚姻生活等語,惟上訴人堅決表示無與被上訴人繼續維持婚姻之意欲,足認兩造婚姻已無回復之可能。被上訴人一開始逕自離家,不願告知上訴人其生活工作地點,長期一人在外生活,而讓上訴人獨居在家;之後上訴人拒絕給予被上訴人重修舊好之機會,雖被上訴人表明願返回系爭住所共同生活之意願,惟上訴人離婚心意堅決,被上訴人之善意行爲無法撫平上訴人之心理創傷,應認前揭分居致難以維持婚姻而婚姻破裂原因,均可歸責於兩造。本院考量兩造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任何人於此客觀情況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兩造婚姻確有難以回復之破綻,且雙方均難辭對婚姻破綻應承擔之責。又兩造婚姻破綻事由已持續相當期間,已無婚姻之實質意義,揆之前揭說明,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離婚,當屬有據。

 ㈦上訴人離婚之請求既經准許,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請求離婚,自毋庸審酌,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其與被上訴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贅述。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留言時間

被上訴人語音留言內容

113年11月18日

好,我回來了,可是你沒在家,我來如果你不想幫我辦,我就跟你離婚,不要等了,就先來離婚,現在你沒有在家,我在家了

113年11月19日

你在那裡,趕快回來,你不跟我延期,我馬上跟你離婚,我來了,如果你不回來,我就請律師來

113年11月19日

我好好回來了,跟你解決,你不幫我延期,你就跟我兩個人簽名離婚,你不要這樣好不好

113年11月19日

我回台北上班了,我來,你不想跟我見面,現在我好好跟你講,如果你不相信我,你就可以請律師來,然後等律師幫我們辦,我講什麼,我就負責你的生活費,到4年、到什麼時候,我拿到永遠居留證,你就可以幫我辦離婚,我就給你50萬,現在每個月我就負責你的1萬元,如果有什麼問題,我就多錢拿來負責你,甚至每次過年給你3萬元,甚至年底我給你10萬,昨天我帶來7萬元,你沒有在家,等不到什麼時候你回來,我就回台北上班了,如果你想開了,你想什麼你就跟我講,現在如果你不願意幫忙我,我們無所謂,我想回家看我媽,現在不敢回來了,就這樣了,他現在身體很不好,他有病,很難受,因為沒辦法回來,隨便你,如果你不願意幫我辦,我們無所謂,因為你不想,我們沒辦法,我等台北移民署,看他們怎麼處理,我好好跟你講,不要跟你吵了

113年11月19日

你娶我來,到現在我們沒有辦法住在一起,可是我要感恩你,謝謝你,你討厭我、氣我,還是恨我,我現在沒辦法跟你在一起,可是負責你的生活費,你愈來愈老了,錢愈來愈難賺,如果住在一起不快樂,你生氣、我生氣,兩個人都生氣,沒有路用,我還是要負責,如果你不願意,我們沒辦法了,我好好跟你講,我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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