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樊冠廷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樊冠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樊冠廷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2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29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星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