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3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前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詠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