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抗字第3號抗告人甲○○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日本院南投簡易庭96年度投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6年10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而抗告人對抗告費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67號駁回確定,本院並於96年12月17日再度通知抗告人依原審裁定補繳抗告費,然該通知已於96年12月19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李立傑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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