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08號聲請人臺南縣東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己○○
7巷7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庚○○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鄭玉闖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辛○○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9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9月7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辛○○於民國86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5,74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88年10月13日止。詎第三人辛○○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5,74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鄭玉闖已於民國86年12月24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鄭陳欵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參照)第三人鄭陳欵於民國92年9月18日死亡,且第三人鄭陳欵之部分繼承人已拋棄繼承,經本院92年度繼字第1277號受理並准予備查,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南院雅家寅92年度繼字第1277號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836│林│40,393.00│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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