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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