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叁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19號假扣押事件,本案訴訟業經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假扣押裁定並經92年度裁全聲字第10號撤銷確定,聲請人並已依法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就本假扣押裁定所提供之擔保(本院91年度存字第56號)行使權利,該催告函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彰簡聲字第22號准予公示送達,聲請人逾期並未行使權利,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存證信函、公示送達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19號、92年度裁全聲字第10號、91年度存字第56號、91年度執全字第53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執全字第259號、91年度訴字第441號、96年度彰簡聲字第2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卷宗審核結果,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確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確定,本院依相對人之聲請,以92年度裁全聲字第10號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後,相對人並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程序已終結,而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對擔保金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彰簡聲字第22號准予公示送達,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經向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分案查詢結果,相對人並未於期限內,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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