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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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77號聲請人 王振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雅慧┌─────────────────────────────────────┐│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士彬企業有│上海商業儲│88年8月17日│49,600元│0000000││││限公司陳│蓄銀行土城│││││││政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