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陳松興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 陳松周 原告陳松興與被告陳松周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634元【計算式:民國102年1月公告現值3,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55.43平方公尺=590,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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