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67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林憲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瓐姍┌────────────────────────────────┐│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6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考││││││(新台幣)││├──┼─────┼──────┼──────┼──────┼──┤│1│ 葉守揚 │66年2月15日│66年6月15日│363,770元│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