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陳寶坤 被告 曹百達 原告陳寶坤與被告曹百達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連江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