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9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左澤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雅慧┌─────────────────────────────────────┐│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富弘家電股│台灣中小企│101年11月30│535,400元│AB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五股│日││││││ 王勝弘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