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2825號原告 周金河 即 周斧金 被告 周清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等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