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0年度除字第763號聲請人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代理人 陳建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36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000年度除字第7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德宣有限公│臺灣土地銀│90年10月8日│9,300元│WYAA035131││││司│行樹林分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