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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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 薛旻旻 被告 李耀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302號),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0號案件審理時,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嗣被告於本院112年5月9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坦認均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基金簡字第82號),惟查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