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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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誠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豪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曾宥鈞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香梅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