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4號原告 蔡宇紘 被告 王冠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