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826號聲請人 張世杰
張誌恩 張世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聲請人張世煜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用)。
(三)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四)提出張世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