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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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0號抗告人即原告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福泰陽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80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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