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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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0號抗告人即原告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福泰 、陽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80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