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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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00號再審原告 孫鷹 再審被告 王治華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1號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前訴訟程序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查上開前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89元,是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4,189元,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佳純
法官絲鈺雲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