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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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456號聲請人 吳順琳
吳佳恩 相對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8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113年度司聲字第456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11,593元由聲請人預納。戶籍謄本規費75元由聲請人預納。總計11,668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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