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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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26號原告 李佳音 被告 林世明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6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世明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