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拾玖點零零公克、包裝重拾捌點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十九‧00公克、包裝重十八‧六六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確係第一級毒品無疑,有鑑定通知書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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