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五二號
聲請人虹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洪純莉法官李家慧┌───────────────────────────────────────────────────────┐│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統領百貨 蘇建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參萬肆仟陸佰伍拾元│BA一七四四五二│││││中分行│││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