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85號
原 告 彭于庭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
被 告 張旂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15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85號
原 告 彭于庭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
被 告 張旂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15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