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司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司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邱國勝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嘉慧郭盧賽桃 之繼承人間聲請公示
  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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