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金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金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孔慶忠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平勳
法官周瑞芬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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