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花簡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丁○○戊○○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甲○○、乙○○、丁○○、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㈠被告5人已於民國94年6月8日及同月23日,依檢察官之指示分別捐款予中華民國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新台幣10000元至12000元等情,有收據影本5張附卷可參,㈡被告5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其一時思慮欠周致觸犯刑章,於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已知悔改,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5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