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原告丙○○
樓之六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淑媛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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