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東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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