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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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甲○○
送達代上列原告與被告土地銀行屏東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向被告以書面先行請求國家賠償之證明文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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