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6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到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住居所,並於起訴狀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二、有訴訟代理人者,應將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載名於上開書狀,並應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顏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