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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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61號聲請人 王香美 相對人 陳士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為提示,均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八件,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不請求利息),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36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1年11月27日│1,200,000元│101年11月27日│TS274802│├──┼───────┼──────┼───────┼─────┤│002│103年2月1日│770,000元│103年2月1日│TS274804│├──┼───────┼──────┼───────┼─────┤│003│103年2月25日│750,000元│103年2月25日│TS274806│├──┼───────┼──────┼───────┼─────┤│004│103年3月5日│1,300,000元│103年3月5日│TS274810│├──┼───────┼──────┼───────┼─────┤│005│103年5月20日│2,800,000元│103年5月20日│TS274811│├──┼───────┼──────┼───────┼─────┤│006│103年6月25日│3,250,000元│103年6月25日│TS274816│├──┼───────┼──────┼───────┼─────┤│007│103年7月14日│3,720,000元│103年7月14日│TS274819│├──┼───────┼──────┼───────┼─────┤│008│103年8月1日│900,000元│103年8月1日│TS27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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