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莉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莉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莉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年、2年
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於:(1)、100年9月7日以100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100年10月11日確定;(2)、100年11月22日以100年度訴字第677號、第7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次)、2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1年1月30日確定;(3)、101年1月19日以100年度訴字第8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101年2月29日確定;(4)、101年2月7日以100年度訴字第9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次)、4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1年3月3日確定;(5)、101年4月3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6月(2次)、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1年5月7日確定;前開
(1)、(2)、(3)等罪所宣告之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4)、(5)等罪所宣告之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開(5)之判決,係101年4月3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0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2月2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
4年12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心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