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榮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92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榮昌為告訴人 楊大芹 之男友,2人於民國104年6月20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段○○○號創新科技大學,因故發生爭執,蕭榮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與楊大芹拉扯,並徒手毆打楊大芹臉部,致楊大芹跌倒在地,而受有雙上臂、雙大腿挫瘀傷、頸部、下背部挫傷、左膝挫擦傷及頭部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蕭榮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楊大芹業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本件告訴,此除有本院106年
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