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司簡調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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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司簡調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世賢吳金鐘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再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
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吳金鐘將系爭不動產回復
登記為相對人吳世賢所有等語。然調解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吳
世賢之地址為戶政事務所之地址,而再查諸戶政系統,相對
人吳世賢戶籍確在戶政事務所,是以無從通知其調解。故本
件有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情事,本
院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文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麗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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