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428號
原 告 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鋋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繳裁判費14萬4,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