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原告 莊清安 送達址:屏東市○○路○○○00000號專用信箱原告與 洪紹哲 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