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4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泰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6
3號、100年度偵字第77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唐泰鈞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內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止,每月為一期,第一期至第七期,每月十日前給付告訴人臺灣光通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元,第八期該月十日前應給付新臺幣壹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唐泰鈞自民國96年9月10日起至98年12月30日止,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街147之6號(原設臺中市○區○○○路1段133號5樓之16)之臺灣光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光通公司」)之業務員,負責就委託光通公司之有線電視業者代為查緝有線電視私接戶,並輔導私接戶與有線電視公司簽訂「專案同意書」或「專案戶和解書」,轉為正當付費之用戶並代為收取裝機費用及收視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明知向查獲之私接戶同意簽訂「專案同意書」或「專案戶和解書」後代收之裝機費用或收視費用,應至遲於簽約客戶完成有線電視簽約並裝機後,將上開費用悉數繳回委託之有線電視業者,然因自身缺款花用,竟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1、唐泰鈞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接續犯意,於98年10月5日起至同年10月21日止,趁處理光通公司受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佳樂公司」)委託查緝有線電視私接戶業務之際,在新北市新莊區,接續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6號所示稽查員交付或唐泰鈞自己收取 長榮 家俱等16名客戶支付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16號金額欄所示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2,002元,未依規定於收款之翌日全數交付光通公司受託之永佳樂公司,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花用,嗣為光通公司於98年10月22日發現有未繳款予永佳樂公司之情形,始查悉上情。
2、唐泰鈞復另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接續犯意,於98年12月15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趁處理光通公司受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振道公司」)委託查緝有線電視私接戶業務之際,在新竹市地區接續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17號所示康豪傑等16名客戶交付唐泰鈞分別如附表二編號1至17號金額欄所示之費用,共計61,690元,未依規定於收款之翌日全數交付光通公司受託之新竹振道公司,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花用。嗣於同年月26日,光通公司新竹廠副理 簡銘松 發現唐泰鈞有款項未繳回公司之情形,電話要求唐泰鈞將款項繳回,詎料唐泰鈞竟自98年12月28日起無故曠職,光通公司並於99年1月2日接獲私接戶 張書嘉 來電而得知唐泰鈞仍持續向私接戶收費,乃報警處理,為警於99年1月2日下午1時30分許,唐泰鈞在新竹市○○路○段○○○號向張書嘉收費之際,當場查獲,並扣得新竹振道公司公司員工識別證1枚、客戶資料6份、客戶收視申請書1本、客戶收款紀錄1張、客戶線路查察通知書1本、唐泰鈞名片4張、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
M卡各1張)等物。
(二)案經光通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8項。
四、附記事項:末查被告唐泰鈞前於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於90年3月26日以90年度簡字第
8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0年12月21日以90年度簡上字第155號判決上訴駁回因而確定,於91年6月18日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已如上述,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事後已與告訴人光通公司以150,000元達成和解,約定自100年7月10日起至101年2月10日止,每月為一期,第一期至第七期,每月10日前給付20,000元,第八期該月10日前應給付10,000元,並應匯入告訴人光通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此有本院10
0年度簡上字第26號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42頁),堪認被告唐泰鈞深具悔意,且有上揭和解條件需遵期屢行,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將雙方之和解條件列為緩刑之條件,命被告唐泰鈞應依前開和解條件,按月向告訴人光通公司支付,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作為告訴人光通公司損害之賠償,以啟被告唐泰鈞之自新,並保障告訴人光通公司之受償權利。而上開支付損害賠償之諭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被告唐泰鈞於本案緩刑期間倘未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不為沒收諭知之說明:為警於99年1月2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段○○○號,當場扣得之被告唐泰鈞持有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員工識別證1枚、客戶資料6份、客戶收視申請書1本、客戶收款紀錄1張、客戶線路查察通知書1本、被告唐泰鈞名片4張及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等物,雖係被告唐泰鈞所有,並於執行查緝有線電視私接戶業務所使用,業經被告唐泰鈞供陳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363號偵查卷第7頁背面),然被告唐泰鈞受光通公司僱用,係光通公司之職員無誤,向查緝之有線電視私接戶收取費用,係其業務範疇,是以上該扣案物是被告唐泰鈞執行業務所需之物品,並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犯罪時間│收款客戶及有線電│收費金額│稽查收款人││號││視裝機地址│(新臺幣)│員│├─┼──────┼────────┼─────┼─────┤│1│98年10月9日│長榮家俱(臺北縣│3,060元│唐泰鈞│││○○○鄉○○路○段││││││511號)│││├─┼──────┼────────┼─────┼─────┤│2│98年10月9日│ 羅瑞葵 (新北市新│3,129元│ 陳禹丞 ││○○○區○○街○○巷5││││││號3樓)│││├─┼──────┼────────┼─────┼─────┤│3│98年10月21日│ 周湘鈴 (新北市新│3,640元│ 王弘利 ││○○○區○○街○○○巷││││││10號4樓、5樓)│││├─┼──────┼────────┼─────┼─────┤│4│98年10月21日│ 林秀時 (新北市新│1,500元│唐泰鈞││○○○區○○路○○巷1││││││弄2號1樓)│││├─┼──────┼────────┼─────┼─────┤│5│98年10月21日│ 洪月娘 (新北市新│4,713元│ 黃洲位 ││○○○區○○路○○號7││││││樓)│││├─┼──────┼────────┼─────┼─────┤│6│98年10月21日│洪月娘(新北市新│3,060元│黃洲位││○○○區○○○路410││││││巷3弄4號3樓)│││├─┼──────┼────────┼─────┼─────┤│7│98年10月21日│ 劉美瑤 (新北市新│1,500元│黃洲位││○○○區○○路○○○號7││││││樓)│││├─┼──────┼────────┼─────┼─────┤│8│98年10月21日│ 卓香伶 (新北市新│1,560元│黃洲位││○○○區○○路○○○號6││││││樓)│││├─┼──────┼────────┼─────┼─────┤│9│98年10月21日│ 莊啟祥 (新北市新│1,560元│ 張志翔 ││○○○區○○街○○巷19││││││號2樓)│││├─┼──────┼────────┼─────┼─────┤│10│98年10月21日│ 黃種福 (新北市新│3,060元│王弘利││○○○區○○路726之2││││││號2樓)│││├─┼──────┼────────┼─────┼─────┤│11│98年10月21日│ 鍾世文 (新北市新│3,060元│王弘利││○○○區○○街○○巷3││││││號3樓)│││├─┼──────┼────────┼─────┼─────┤│12│98年10月21日│ 永來發 檳榔攤(新│1,560元│唐泰鈞││││北市○○區○○路││││││891之18號1樓)│││├─┼──────┼────────┼─────┼─────┤│13│98年10月21日│ 朱淑英 (新北市新│1,560元│黃洲位││○○○區○○路○○號2││││││樓)│││├─┼──────┼────────┼─────┼─────┤│14│98年10月21日│ 馮志偉 (新北市新│1,560元│黃洲位││○○○區○○路○○巷1││││││弄3號2樓)│││├─┼──────┼────────┼─────┼─────┤│15│98年10月21日│ 許珺涵 (新北市新│4,680元│王弘利││○○○區○○路891之││││││44號5樓、6樓)│││├─┼──────┼────────┼─────┼─────┤│16│98年10月21日│ 張華甄 (新北市新│2,800元│古玉山││○○○區○○路○段398││││││號3樓)│││├─┼──────┼────────┼─────┼─────┤││合計││42,002元││││││││└─┴──────┴────────┴─────┴─────┘附表二┌─┬──────┬─────────────┬─────────┐│編│犯罪時間│收款客戶及有線視裝機地址│收費金額(新臺幣)││號│││││││││├─┼──────┼─────────────┼─────────┤│1│98年12月15日│ 康豪俊 (新竹市○○路○○○巷│3,370元││││14號5樓)││├─┼──────┼─────────────┼─────────┤│2│98年12月16日│ 蘇俊榮 (新竹市○○路○○○巷│7,440元││││38弄13號)││├─┼──────┼─────────────┼─────────┤│3│98年12月19日│ 蔡福財 (新竹市○○路1050│1,850元││││巷58號3樓)││├─┼──────┼─────────────┼─────────┤│4│98年12月19日│ 劉力源 (新竹市○○路1050│3,350元││││巷26號1樓)││├─┼──────┼─────────────┼─────────┤│5│98年12月19日│ 黃如玉 (新竹市○○路1050│2,500元││││巷26號2樓)││├─┼──────┼─────────────┼─────────┤│6│98年12月22日│ 周佳儀 (新竹市○○路1050│1,950元││││巷166號4樓)││├─┼──────┼─────────────┼─────────┤│7│98年12月22日│ 薛光榮 (新竹市○○路1050│2,330元││││巷118號1樓)││├─┼──────┼─────────────┼─────────┤│8│98年12月22日│ 林楉涵 (新竹市○○路1050│1,600元││││巷182號2樓)││├─┼──────┼─────────────┼─────────┤│9│98年12月24日│ 楊政偉 (新竹市○○路○段│3,330元││││315巷20號4樓)││├─┼──────┼─────────────┼─────────┤│10│98年12月25日│ 張嬰桃 (新竹市○○路1050│1,000元│││或26日│巷124號3樓)││├─┼──────┼─────────────┼─────────┤│11│98年12月28日│張嬰桃(新竹市○○路1050│2,350元││││巷124號3樓)││├─┼──────┼─────────────┼─────────┤│12│98年12月26日│ 呂淑霞 (新竹市○○路○號1│2,990元││││樓)││├─┼──────┼─────────────┼─────────┤│13│98年12月29日│ 廖兼霈 (新竹市○○路○○○號│3,540元││││2樓之1)││├─┼──────┼─────────────┼─────────┤│14│98年12月27日│ 謝鳳珠 (新竹市○○路○○○號│7,080元││││)││├─┼──────┼─────────────┼─────────┤│15│98年12月28日│ 范俊祥 (新竹市○○街○○○巷│10,200元││││20號2、3樓)││├─┼──────┼─────────────┼─────────┤│16│98年12月28日│ 黃琳榮 (新竹市○○路○○巷弄│3,540元││││9號)││├─┼──────┼─────────────┼─────────┤│17│98年12月31日│ 黃怡青 (由 黃麗育 代繳)(新│3,270元││││竹市○○路○段○○○巷○○號1│││││樓)││├─┼──────┼─────────────┼─────────┤││合計││61,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