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分證統一編上列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5年7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淑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被告乙○○(即陳妹云)
女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號3樓之8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主文被告乙○○(即陳妹云)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乙○○(即陳妹云)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訊問被告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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