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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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辛○○丁○○庚○○壬○○己○○乙○○戊○○丙○○上列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八五二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淑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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