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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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6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79號原告甲○○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因醫療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7753號戊○○違反醫師法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台南市○○區○○路一段48號全佑診所之負責醫師,因涉嫌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戊○○(領有醫事放射士執業執照)執行醫療業務(為病患注射點滴),為被告會同台南市警察局於民國(下同)94年3月7日查獲,被告乃依醫療法第108條第5款規定,裁處原告新台幣45萬元罰鍰及停業11個月之處分。而訴外人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7753號偵查中,迄未終結,有原告及戊○○之前科紀錄表及該檢察署95年9月22日南檢朝篤95偵7753字第67695號函附卷可稽。因本件原告有無違反醫療法第108條第5款規定,應以訴外人戊○○因是否違反醫師法為準,亦即有其他刑事爭訟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且其他刑事事件又尚未終結,故本院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7753號戊○○違反醫師法案件終結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