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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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2號
原 告 大瀚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 律師
被 告 高禎祥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13日下午3時30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