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26號
原   告  林軒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奕鼎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95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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