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06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事件裁決所95年10月20日所為之處分(中裁監稽字第裁61-I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前因沒戴安全帽,被開單舉發,應罰新台幣(下同)500元,伊沒有繳交,惟伊住處有大樓管理員,不知為何沒收到裁決書,故伊不知駕照因而被註銷,伊於95年10月6日10時45分許,騎機車行經彰化市○○路與建國北路口時,因不依號誌指示行駛為警查獲,經開單舉發才知駕照業於91年8月20日(通知單上誤植為91.8.2)註銷,伊未繳上開500元之罰單固係伊之不對,但本次6000元之罰單對伊係單親者而言,實無力負擔云云。
二、經查,受處分人於95年10月6日10時45分許,騎TEM-401號機車行經彰化市○○路與建國北路口時,因駕駛執照業經註銷(91年8月2日)及不依號誌指示行駛為警開單舉發,應到案日期為95年10月21日前之事實,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又受處分人於90年10月7日騎TEM-401號機車,於台中市○○路因未戴安全帽為警開單舉發,應到案日期為91年8月4日,而舉發通知單於91年7月3日以掛號郵寄至受處分人戶籍地即台中市○○區○○路1段157巷51之3號2樓,經由該大樓管理員收受,因受處分人未於91年8月4日前繳納,經台中區監理所台中市監理站裁處:㈠自91年8月5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限於91年8月19日前繳送。㈡91年8月19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91年8月20日起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㈢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91年8月20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因受處分人未依限繳送駕駛執照,經易處吊銷駕駛,期限為91年8月20日至92年8月19日止等情,有被告之違規查詢報表、機車駕照基本資料、裁決查詢報表、裁決書查詢、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在卷可按,而受處分人自87年8月21日將戶籍遷至台中市○○區○○路1段157巷51之3號2樓後,迄今仍設籍於上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依此,受處分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信。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於法有據,受處分人之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罰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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