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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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 施可 記相對人 蔡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8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蔡淑卿與債務人 林崑興 對聲請人負債900,000元,已屆民國103年2月2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大滿││0000-0000│建│308.64│0000000分之3472│├─┼───┼────┼───┼───┼──────┼─┼─────┼────────┤│2│臺中│北屯區│大滿││0000-0000│建│563.63│0000000分之3100│├─┼───┼────┼───┼───┼──────┼─┼─────┼────────┤│3│臺中│北屯區│大滿││0000-0000│建│2156.02│0000000分之3472│├─┼───┼────┼───┼───┼──────┼─┼─────┼────────┤│4│臺中│北屯區│大滿││0000-0000│建│20381.03│0000000分之3472│├─┼───┼────┼───┼───┼──────┼─┼─────┼────────┤│5│臺中│北屯區│大滿││0000-0000│建│222.47│全部│├─┼───┼────┼───┼───┼──────┼─┼─────┼────────┤│6│臺中│北屯區│大滿││0000-0000│建│701.58│0000000分之347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220-│地號:臺中市北│停車空間、住宅、│總面積:137.88│陽台:13.37│全部│││00○○○區○○段0284│樓梯間、機械室、│層次面積:│露台:1.94│││││-0000│水塔│一層:43.33│花台:0.71││││├───────┤鋼筋混凝土造│二層:43.40│屋簷:2.07│││││臺中市北屯區東│層數:003層│三層:39.76││││││山路二段100巷│層次:一層│屋頂突出物:11.39││││││20弄9號│二層││││││││三層││││││││屋頂突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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