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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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13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林 文蓉 兼法定代理 林政 治人兼法定代理 何玉美 人
一、債務人何玉美、 林文蓉 、 林政治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文蓉(未成年)前就讀四維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林政治、何玉美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80,000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民國(以下同)103年8月1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3年7月1日),詎債務人林文蓉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本金80,0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另債務人林政治、何玉美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查債務人林文蓉目前之戶籍設於鈞院轄內,惟被告為現役職業軍人,依法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送達,然聲請人實無法查明其目前所服役軍隊之通訊地址,懇請鈞院向國防部查明,並向債務人林文蓉為送達。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孫竹梅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1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玉美、林│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80000│文蓉、林政│7月01日起│││││元│治││││└──┴───┴─────┴──────┴──────┴───────┘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玉美、林│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0000│文蓉、林政│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治│││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